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是黨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部署。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檢察官和律師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中肩負著共同的責任。構建檢察官和律師的良性互動關係,切實履行好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職責使命,對於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制權威、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充分認識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重要作用
  我國律師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來,律師隊伍在法治實踐中不斷發展壯大,涌現出一大批法學素養深厚、實踐經驗豐富、職業形象良好的優秀律師,在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作出了積極貢獻。
  作為司法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律師通過履行辯護、代理職責,使受到侵害的權利得到保護和救濟,違法犯罪活動得到製裁和懲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在整個司法程序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在刑事訴訟中,律師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維護其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既有利於司法機關全面準確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運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也有利於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防止冤假錯案,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在民事行政訴訟中,律師依法從事代理活動,幫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協助司法機關查明事實情況,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法律正確實施。特別是,律師職能的全面正確有效發揮,也是對檢察權能否正確行使的一種有效監督制約,對於促進檢察人員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
  近年來,隨著律師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先後修改實施,律師在訴訟中的職能定位越來越清晰。特別是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涉及辯護制度的條文占全部修改條文的五分之一,貫穿了刑事訴訟活動的各個階段、各個環節。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完善了辯護制度,明確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人身份,豐富了律師會見、閱卷和調查取證等方面的權利,健全了律師辯護權利救濟機制,充實了刑事訴訟各階段聽取律師意見的規定,擴大了法律援助的使用範圍,這為更好地發揮律師的職能作用、實現當事人的辯護權、確保案件公正審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檢察機關要牢固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認真執行法律規定,充分認識律師的重要作用,積極支持律師依法開展工作。
  著力構建檢察官與律師的良性互動關係
  我國的檢察制度和律師制度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相輔相成,共同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發展進步。雖然檢察官和律師的職責任務、訴訟角色各不相同,在訴訟活動中雙方的訴訟主張存在差異甚至截然相反,但在許多方面都有共同特點。在職能定位上,檢察官和律師都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在價值目標上,檢察官和律師都以捍衛司法公正和法律尊嚴為己任,都必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在履職要求上,檢察官和律師都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自覺堅持客觀公正立場,接受社會各方面和當事人的監督;在職業特點上,檢察官和律師同為法律工作者,秉承相同的法治理念、職業信仰和核心價值觀,具有相同的職業素養和職業技能要求,都依法受到法律保護,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檢察官和律師既不是簡單的訴辯關係,更不是簡單的對抗關係,而是對立中有統一、訴辯中相依存、探討中共促進的良性互動關係。
  中國的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既是訴訟參與者,也是訴訟監督者,還是訴訟權利的救濟者。因此,中國檢察機關既不是單一的公訴機關,更不是單純以追求勝訴為目標的一方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檢察機關不僅承擔著批捕起訴、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等職責,而且肩負著對訴訟和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職責;不僅代表國家指控犯罪,而且要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無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不僅要監督糾正刑訊逼供、違法取證等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而且要糾正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行使訴訟權利的違法行為;不僅與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形成訴辯對抗的訴訟格局,共同推進訴訟進程、確保刑事案件公正處理,而且承擔受理和審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民事行政申訴,發現和糾正民事行政訴訟中的違法行為,等等。所有這些,既對檢察機關全面、正確、有效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提出了很高要求,也為檢察官和律師形成良性互動關係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習近平總書記要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檢察官和律師使命光榮、責任重大。檢察機關和律師界應圍繞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這個共同目標,進一步努力形成既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又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既相互信任、平等交流,又規範透明、互相監督的良性互動關係,為實現我們共同的“中國夢”、“法治夢”而攜手前行、共同奮鬥。
  檢察機關要全面保障和促進律師依法執業
  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是一個法治國家訴訟民主、訴訟文明的重要標誌。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先後制定了《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關於進一步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又對落實刑事辯護制度作了全面部署。不少地方檢察機關相繼出台規範性文件,進一步規範律師接待、辦理律師申請期限、回覆律師申請形式等工作,建立律師預約工作機制,完善聽取律師辯護意見和與律師溝通交流制度,進一步細化了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辯護律師訴訟權利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要繼續從端正執法理念、規範執法行為、改進執法作風、提高執法公信入手,著力強化人權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時效意識、監督意識,切實做到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並重,全面客觀收集審查證據與堅決依法排除非法證據並重,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並重,強化法律監督與強化自身監督並重,嚴格公正廉潔執法與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執法並重,全面貫徹落實各項法律規定,切實加強制度機制建設,更好地保障和促進律師依法執業。
  要依法保障律師的會見權。會見當事人是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實施後,律師只需持“三證”到看守所申請,一般都可以直接會見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要堅持嚴格執法、依法辦案,正確理解立法本意,對辯護律師在特別重大賄賂案件偵查期間提出會見申請的,及時審查,並依法及時決定是否許可並答覆,不得無故拖延、推諉甚至刁難。
  要依法保障律師的閱卷權。閱卷是律師全面掌握證據、行使辯護權的前提和基礎。檢察機關要認真落實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對律師提出閱卷申請的,及時安排。因工作等原因確實無法及時安排的,應當向辯護人說明情況,並依法及時另行安排閱卷。
  要依法保障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律師自行收集證據和申請司法機關收集、調取證據的權力。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方面的權力,是為了更準確、更全面地查明犯罪事實,對於保證案件依法公正、準確處理具有重要作用。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對於辯護人申請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調取有關證據的,檢察機關要及時辦理;審查後認為申請調取的證據已收集並且與案件事實有聯繫的,應當予以調取,決定不予調取的要向辯護人說明理由。辯護律師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的,也要及時作出決定。
  要認真聽取律師的辯護意見。這是實現當事人辯護權的重要體現,也是確保案件質量、防止冤假錯案的必然要求。檢察機關要高度重視、認真聽取律師的意見,及時發現和糾正辦案中的偏差和錯誤,真正與律師平等相待、彼此尊重,做到讓事實說話、用證據服人、以法律為據。尤其是對律師提出無罪、罪輕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偵查中有刑訊逼供等違法情況,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存在問題的,一定要認真審查核實,及時依法處理。
  要依法保障律師的知情權。要重視加強律師接待窗口建設,暢通律師接待渠道,規範律師接待流程,進一步深化對律師的檢務公開。健全及時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對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等階段性工作狀態,及時向律師告知,增強執法辦案透明度,方便律師參與訴訟。要完善庭前證據開示等制度,通過庭前會議及時與律師交流溝通掌握的證據,使庭審集中在重點和關鍵問題上,節省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加強檢察機關與律師的溝通交流
  律師是檢察機關日常工作中聯繫最頻繁、最緊密的法律職業群體之一。當前,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推進,人民群眾權利意識和法治觀念不斷增強,訴訟程序和制度不斷完善。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控辯雙方或原被告雙方的交鋒越來越多,這是民主法治建設進步的重要體現,是訴訟活動走向更加公開、有序的必然要求,也對律師和檢察官依法辦案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要求。在訴訟活動中,檢察機關要與廣大律師一起,始終秉承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嚴格依照法律行使各自職能,規範各自訴訟行為,互相尊重對方權利,真正做到“對抗而不對立、交鋒而不交惡”,堅守共同的法治理想、共同的法治目標、共同的法律底線和職業道德底線,共同捍衛法治尊嚴、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矛盾糾紛、提高司法公信。
  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律師對檢察機關執法辦案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看得更清楚,感受更深刻。特別是在長期的執業生涯中,不少律師對檢察工作、檢察制度有著獨到而深刻的認識和理解,有很多真知灼見。真誠歡迎廣大律師及時對檢察機關的執法理念、工作機制、辦案方式、隊伍建設等各方面提出意見建議,幫助檢察機關把工作做得更好。
  接受律師監督制約是檢察機關強化自身監督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的重要途徑和方式。近年來,檢察機關十分重視規範檢察官與律師的交往行為,突出強調要自覺主動接受律師監督制約。也希望廣大律師在與檢察人員的交往過程中,能夠堅持原則、敢於監督,自覺抵制、及時投訴和舉報檢察人員執法不公、不嚴、不廉行為,監督和促進檢察機關提高公正廉潔執法水平。對律師或者律師主管部門對檢察人員提出的申訴、控告,各級檢察機關要及時查明情況,情況屬實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加強溝通和聯繫是增進相互瞭解、理解和支持的基礎。檢察機關要主動加強與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和廣大律師的聯繫,積極探索建立業務溝通交流、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會談協商等長效機制,廣泛開展業務研討、專題講座、律師和檢察官論辯賽等活動,交流研討法律理論與司法實踐問題,完善向律師等專業法律人才群體公開選拔檢察官的制度,不斷創新完善平臺載體,拓展互相支持、加深交流的範圍和途徑,使律師界和檢察機關真正形成工作合力、實現良性互動,更好地發揮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作用,共同為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本文是曹建明檢察長2013年7月16日與律師界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座談時的講話,作了適當刪改。)  (原標題:曹建明:著力構建檢察官與律師良性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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